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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 网址:http://www.tjyzjcls.com/ 时间:2015-02-18 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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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遗嘱继承的概念所谓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生所立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律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所谓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生所立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其基本内涵应从三个角度来把握:

首先,从继承角度看,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被称为“指定继承”。它与法定继承并行而形成两种继承方式,并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直接排斥法定继承,又同时吸纳法定继承。换言之,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潜在基础,而遗嘱的效力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其次,从遗嘱角度看,遗嘱继承又是遗赠的对称。它与遗赠并行而构成遗嘱处分的两种方式,是遗嘱的适用和效力表现。

再次,从意志角度看,遗嘱继承是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双重体现。它不仅是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志自由的个人行为,而且是一项由法律加以规范和确认的社会制度。没有个人的意志自由和遗嘱行为,遗嘱继承空有其名;没有国家意志和许可,遗嘱继承则难有保障和法律效力。在遗嘱继承中,这两种意志缺一不可。

二、遗嘱继承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作为现代各国继承法所普遍确认的一种继承方式,相对于法定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遗嘱继承是独立于法定继承的继承方式,并且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如前所述,在继承开始以后,有遗嘱的,先要按照遗嘱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由于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因此,遗嘱继承是独立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继承人是由遗嘱人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其继承遗产的份额由被继承人自行确定。

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所以称为指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确定。在遗嘱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甚至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

(三)遗嘱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是: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及被继承人死亡。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定事实不是单一的,引发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指具备何种条件即在什么情形下才适用遗嘱继承。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效力虽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但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因此,在被继承人生前与扶养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即使被继承人又立有遗嘱,也不能先按遗嘱继承,而仍应当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才可按照遗嘱办理。但是虽有遗赠扶养协议,而遗产中尚有该协议未作处分的部分,该部分可按遗嘱继承办理。

(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效力。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而只有有效的遗嘱,才可以执行。无效的遗嘱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继承人不得依无效遗嘱的指定继承。因此,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是遗嘱继承适用的一个必备的条件。

(三)遗嘱继承人未被剥夺继承权。适用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遗嘱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被剥夺继承权的,不享有继承权,虽遗嘱中指定其为继承人,也不得参加遗嘱继承。对遗嘱中指定的由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须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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