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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假如离婚后不给探视权要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后不给看孩子可以起诉吗

1、离婚后不给看孩子的,探视权人可以起诉。

2、享有探视权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申请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

3、如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不协助探视权人行使探望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4、探视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当配合,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探视权。

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视权有哪些特征

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

(1)由于探望权的对象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单独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

(2)这是由探望权的特定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不能允许他人使用其探望权,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探望权不可与权利人的人身分离。

2、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者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而且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

3、精神利益非财产性。

(1)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

(2)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

案例:

杨某(女)与余某(男)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离婚后,经亲朋好友劝说,二人又一起同居生活,吵吵闹闹直至2021年4月,因矛盾升级,杨某遂带两个小孩与余某分开生活。

后二人矛盾再次激化,杨某认为余某采取极端方法对待小孩,每天到学校强制带走小孩、不让小孩上学等,严重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习惯,杨某将余某诉至重庆大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余某每月探视两个子女一次(定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六、星期天,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了男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未进行约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尽量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对探望的方式和具体时间不宜做硬性要求,遂判决被告余某每月探视两个小孩不超过两次(尽量安排在节假日),原告杨某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案件中,杨某诉讼的初衷是禁止余某骚扰、威胁两个小孩,但其却采用起诉的方式限制余某的探视权,似有不妥。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若在探望过程中,一方对子女确有暴力、骚扰、威胁等行为,子女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各位父母,切莫将成年人的感情纠葛牵扯到孩子,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许,退一步也是爱。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不给探视权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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