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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遗嘱继承纠纷主要集中在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以致产生很多纠纷,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难以实现,而家庭成员间也为此大伤和气,甚至反目成仇。其实,遗嘱的效力并不难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的各种法定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这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做了公证遗嘱,也不表示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

  案例:赵先生夫妇生前在某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将其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家庭自建住房指定由小儿子继承。赵先生夫妇去世后,小儿子依据这份公证遗嘱向居住在房内的哥哥主张继承。哥哥认为住房是其部分出资建成的,属于与父母共有,对弟弟的要求表示拒绝,并以公证处在遗嘱人没有房产凭证的情况下就出具遗嘱公证违法为由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诉。区司法局做出了公证书内容正确,予以维持的决定。哥哥便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公证处在遗嘱人没有房产凭证的情况下,出具遗嘱公证书违反了有关遗嘱公证的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区司法局的维持遗嘱公证的决定。

  情况2:无效代书遗嘱害人不浅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3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外,不能作为见证人的“继承人”不仅仅指遗嘱继承人,也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遗嘱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他继承人与遗嘱人的遗产也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允许他们作为遗嘱见证人,将会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

  案例:王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年老后一直与长子共同居住,与长孙的感情较好。当老太太70多岁时,她到某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代写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都由长子继承。律师事务所的蒋律师与王老太太的弟弟在蒋律师为王老太太草拟的遗嘱上签名作了见证人。不久后,王老太太病逝。长子持此代书遗嘱主张继承遗产,但遭到次子的反对,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中一个见证人是王老太太的弟弟,是遗嘱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此份遗嘱因不满足形式要件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王老太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长子、次子均分。

  情况3:无立遗嘱能力自书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同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其在无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相反,如果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后丧失的,其有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案例:小丽4岁时父母因车祸双双身亡,给其遗下一套房屋、数十万元的存款。小丽一直由祖父母抚养。不幸的是小丽8岁时患上了白血病。住院治疗期间。小丽的姥姥给了她很多照顾和安慰,知道姥姥家因原有住房拆迁而租房居住时,小丽就写下了“等我死后将我的房子给姥姥住”的“遗书”。11岁时,小丽不治身亡。小丽的舅舅拿着这份“遗书”代姥姥到法院向小丽的祖父母主张房屋的继承权。法院认为,小丽的所谓“遗书”,虽然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其写遗嘱时仅有9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小丽所立遗嘱无效。法院判决小丽名下的房屋由其祖父母和姥姥及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情况4:某些行为可以撤销遗嘱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在遗嘱发生效力前,也就是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可以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但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如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才有效。

  除了明示撤销、变更外,遗嘱人虽没有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可以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遗嘱人的下列行为可以引起法律的推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是法律推定的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了原立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法律推定原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法律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案例:周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在其丈夫去世后,周女士请来亲戚朋友见证,立下遗嘱,死后将两套房屋分别由子女继承。后周女士生病,女儿对其照顾较多,儿子不管不问,周女士就将两套房屋过户到外孙名下。周女士死后,儿子以遗嘱主张对房屋的继承权,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女士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外孙名下的行为实际上变更了其遗嘱的内容。最终,判决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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