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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案件中,一般文书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文书鉴定在法院分析案情、查明事实、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认定案件性质等方面可以提供重要证据。是法官借以裁判的重要依据,对案件的输赢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类文书鉴定案件,其中多为笔迹、指纹鉴定和书写时间鉴定,其中签名笔迹同一性鉴定更为常见,多出现于借款、遗产继承、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中。本文便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策及对鉴定结论的审查等方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需要进行文书鉴定的几种情况

   1,原告伪造证据,恶意诉讼。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利用现代化的仪器设备等,通过伪造欠款条、合同、协议、遗嘱等恶意诉讼,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这种情况下,被告常常被蒙在鼓里,不知有该“债务”的存在,否认该诉请而提出鉴定申请。

   2,被告企图赖账或故意拖延时间。

   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对其签名真实性的质疑,要求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达到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的目的。怀有此目的的被告往往在提供检材时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笔迹,企图蒙混过关获得有利于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或被告十分确定借据、欠条上的签名非其所写。如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尚未结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写相关借据或欠条,或者已经知悉原告将真实借据或欠条丢失或毁损,故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意图逃避债务。如我院民二庭正在审理的一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第一年贷款手续齐全,因与信贷员私人关系好,就让信贷员以自己名义贷新还旧,现信用社催款,被告称前款已还,申请鉴定第二份贷款协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

   3,因时间太久字迹不像等客观原因,被告怀疑签名的真实性。

   这种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等的形成时间间隔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原、被告均对借据、欠条等的形成过程事宜记忆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年限很长的小额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无印象,同时对笔迹也持有怀疑的态度,故申请笔迹鉴定,以便确定签名的真伪。

   二、文书鉴定的委托、启动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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