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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公证,结婚公证,甚至爱情也公证,公证似乎成了现代人生活的安全阀。在大多数老百姓眼中,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是非常权威的,但如今公证书的“权威”却遭到质疑,公证处也因此而不断惹上官司。

  法律界人士指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回放

案例1:

因遗产纠纷状告公证处

  2000年12月,张女士的叔叔许某在病榻上委托律师立下遗嘱,在自己过世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女士。同日,该遗赠书经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1月,许某去世,其子女们对遗嘱提出异议。后经两级司法部门认定,公证办理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遂将该公证书撤销。张女士认为,遗嘱是真实意思,因公证员工作失职致使公证书被撤销,给她造成经济损失。今年3月,张女士将碑林区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给她造成的损失5560元。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许某经公证的遗赠书为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属无效遗嘱。公证处的工作失误给张女士带来了损失,公证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损失。判决公证处赔偿张女士损失3000元。案例2:贷款追不回银行告公证处

  2005年8月13日,宗某以购买汽车为由向兰州银行申请贷款15.5万元,并且在红古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贷款到期后,宗某未按约还贷。兰州银行将宗某告上法庭后才得知双方所签合同中的签字和手印并非宗某本人的签字手印,于是兰州银行将红古区公证处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公证处具有过错,但银行没有提交因公证书出错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所以兰州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未能支持。兰州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陈霞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玮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建丽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栋

  主持人: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或权益发生交接或改变时,人们通常会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公证的法律效力究竟有多大,公证后是否可以认为上了“保险”?

  何玮:“公证”的特殊地位在于,在所有民事证据中,它的确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公证处公证的,其实是当事人所需要证明的一个法律事实。而在对事实的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必须通过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之后,确认当事人所需要证明的事实是真实有效的。比如在一个关于个人出生的公证业务里,公证人员就需要查看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和医学出生证明,用这两份证明材料进行相互印证。将这两份由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对比,确认其出生信息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后,就可认定其出生的相关信息,并对之进行公证。所以公证后的证据的确具有很强法律效力。

  王兴栋:公证并不是用来证明一切的,它并不是万能的。由于很多人对公证的不了解,认为任何事情经过公证处公证,就等于上了“保险”,其实不然。由于诸多因素,有时候公证也会出现错误,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案例2中,红古区公证处因未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审查不严,导致出具的公证书出现错误,公证处存在一定的过错。

  主持人:最近几年,带有瑕疵、甚至是错误的公证屡屡发生。阻碍公证真实可信的障碍在哪儿?

  梁建丽:为了保证公证的公正性,公证人员不只通过证明材料的逻辑关系证明事实,也必须要充当一个业余鉴定师的角色。现在各种部门的材料有很多,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等,但公证人员只是公证专业人员,不是专业的鉴定员,对这样的公证业务不可能一项一项用很专业的方法去辨别真假。所以这对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

  何玮:除了人员素质外,最大的障碍还在于公证处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在现实中,希望公证处完全辨别材料的真假显然要求太高,不是公证处现有的条件与能力所能做到的,比如做遗产继承的公证业务时,公证处需要确定被继承人的亲属,就要通过单位的档案或者公安局的户籍材料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来进行公证,而需要到各部门进行多方取证。但目前很多单位不配合是常有的事,因为《公证法》里只规定它们“应当”予以协助,并不对它进行强制。

  主持人:公证机关该如何确定监督职能,怎样避免公证的不公正?

  王兴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一个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独立法人。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把公证机关作为行政部门。2000年7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才给予公证机关一个明确的定位,即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但是,公证处不能等同于一般中介组织,不能把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的追求。

  梁建丽:公证职能法定化,应该依法确认公证机关的监督职能。像彩票公证,不应是不加审查地宣读一张公证词,公证员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认真而谨慎地审查开奖的每一个环节,来确保公证处实质性、全过程的监督地位。这就是公证的内容必须法定化。现在各种现场监督公证中,人们常常可以看到“某某活动由某某公证处公证”的提法,就以为是活动的全程公证,其实公证的常常是某活动的一部分。当事人申请公证这个环节,公证处就不能公证别的环节,而且由于市场的竞争,很多公证事项往往是通过公证人员积极争取来的,公证中的具体环节不可避免地要考虑相关部门的意见,难以确保公正。对于涉及国家和大众的利益的事情,要设立必须公证的制度,并尽量明确公证的职责范围。

  何玮:明确的罚责对于遏制“不公正的公证”十分迫切和关键。如果对公证中的失职,甚至渎职没有相应的罚责,那么垄断了公证市场的公证机构无须为公信的流失付出代价,“不公正的公证”是不会消失的。当然,于立法之外,还要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对公证质量的控制,通过信息披露扩大社会对公证活动的监督,以此解决“不公正的公证”。

  主持人:目前,随着一些假公证、错误公证案件的披露,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一旦公证发生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后,公证处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梁建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为过错给当事人、相关利害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何玮:公证机关属于非营利机构。过去公证处作为行政主体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而公证处改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就会涉及钱由哪儿出的问题。有些赔偿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公证机关从2000年就建立起了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公证机构的每一笔业务收入都要投入一部分作为公证风险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用来购买商业保险,另一部分做后备基金。如果发生索赔,首先由保险金赔付,如果保险金不足再从后备基金中提取。在后备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公证机构的赔偿基本上是国家赔偿,此后,赔偿主要由公证基金承担。在案例1中,由于公证处的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公证处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一旦因错误的公证造成损失,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这两个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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