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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协议存瑕疵 10万遗产打水漂

  养子不孝,刘老太的侄女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老人与侄女签订协议:你给我养老送终,我死后你继承遗产。然而,尽心尽力伺候老人的侄女,却最终没能获得10万元遗产--就因为协议里的一个小小瑕疵,协议被法院判定无效!而在老人生前没尽赡养义务的养子,却作为法定继承人捡了便宜。唉!谁让刘老太和侄女不懂法呢!

遗赠扶养协议起争议

  刘老太生前和养子共同购买了一处套间,各有一半产权。几年来因琐事,老人与养子关系紧张,而刘老太的侄女对老人很好。

  2003年11月24日,刘老太与侄女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老太将该处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侄女,侄女对刘老太尽到生养死葬义务。协议签订后,侄女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老人,在刘老太有病及病重期间还支付了医药费。2004年12月18日,刘老太去世,侄女一手操办了后事。

  刘老太的侄女觉得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属于老人的那一半房产。但刘老太的养子拒绝承认该协议。养子认为,该协议是打印的,属于代书性质,老人的签名很可能是假的;退一步说,即便是老人所签,也存在被逼迫哄骗的可能。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

  而刘老太的侄女称,老人与养子关系不好,还曾在2004年起诉要解除收养关系,只不过直到去世官司还没判下来。要是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根本就没有继承权,也不会有这场纠纷。

  笔迹鉴定发现协议有瑕疵

  僵持不下的双方只好求助法院。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作为重要证据,成为判案关键。一审期间,刘老太的养子拒绝进行笔迹鉴定,被判败诉,须给付刘老太侄女房屋价款的一半--即10万元。

  宣判后,刘老太的养子提出上诉。市法院委托辽宁一家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经对《遗赠扶养协议》上的“刘某某”(注:即刘老太)签字与刘某某书写的样本材料(2004年4月15日在法院打解除收养关系官司开庭时笔录)上的“刘某某”签字相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字的书写水平、整体风貌、笔画顺序、连笔方式、运笔形态等笔迹特征上均有一定的差异。鉴定意见为:《遗赠扶养协议》上的“刘某某”签字,不能认定为刘本人所写。

  市法院认为:经过笔迹鉴定,“遗赠扶养协议”上的刘某某签字不能认定是刘老太本人所写,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不能认定为遗赠人(刘老太)所留。现刘老太已经去世,除养子外无其他继承人,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归养子所有。法院将诉争房屋改判给了养子。

法官说法

立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简介:王卉,女,1965年10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学历。现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王卉说,刘老太的侄女赡养了老人,却没有如愿获得老人遗产,吃亏主要在她还是对《继承法》了解不够。现在,由于立遗嘱不明产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本案从常理看,不能排除侄女赡养了老人,并同老人约定继承遗产的可能。但法律事实是,因遗赠扶养协议有瑕疵,无法确认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无法支持刘老太侄女的诉讼请求。为此侄女留下遗憾,老人也留下了遗憾。

  王卉法官表示,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说说法。根据遗嘱内容,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叫遗产继承,也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叫遗赠继承。它们遵循的原则都是一样的

  说法一:遗嘱可以附条件

  遗嘱可以附有条件。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中,老人可以附带条件地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侄女,只要侄女尽到赡养义务。

  说法二:遗嘱生效须合法

  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立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同时,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思想: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外,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否则遗嘱内容将部分或全部无效。

  说法三:遗嘱见证应符合要求

  立遗嘱有5种方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其中,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遗嘱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下列人不能做见证人: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二者有利害关系人,如二者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合伙人。

  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嘱、见证书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应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及地点,而遗嘱人也要签名予以认可。进行录音遗嘱见证时,录音不能间断,录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应在录音中讲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单位、与遗嘱人关系等。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在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应做必要的记录;未有记录的,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如实转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说法四: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其他几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因此,为了防范子女们在身后为遗产闹得不可开交,立遗嘱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在遗嘱人有文化、有书写条件时,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最为稳妥。需要说明的是,公证遗嘱也是可以变更的,更改时要再作公证。

  说法五:是否接受遗赠要表态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若想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与此相反,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有明确表态,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由于遗嘱一般都是保密的,因此,这里的两个月是从受遗赠人应当知道遗赠一事后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立遗嘱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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