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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代理一起遗产纠纷。戚老太生前养育两男两女四个子女,当年上山下乡运动中,年仅十七岁的大儿子戚德强去了江西农场,在农场得了一场重病后,身体一直不好,单身至今。1998年,大儿子病退回到上海,和戚老太共同生活。戚老太出于对大儿子的愧疚,多次和亲戚们说起,以后自己的房子就留给大儿子,作为对他的补偿。这套房子位处市区内环,原是单位分配的使用权房。2000年,戚老太买下产权共需六万元余元,大儿子戚德强拿出自己的存款四万元,用于购买产权,产证登记在戚老太一个人名下。对于大哥出钱购买房屋产权,三个弟妹都知道,其中小儿子经济方面也不宽裕,对此颇有怨言。

        2012年初,看起来身体很硬朗的戚老太一病不起,突然撒手离世,留下这套产权房,市场价格已经超过两百万元。

        戚老太尸骨未寒,四个子女为了房产吵得不可开交。大儿子已经在房子里住了15年,购房时出了大部分的钱,认为房产归自己所有是理所应当的。大女儿同情大哥,表示应当尊重戚老太生前意愿,但是小女儿和小儿子对这个哥哥根本没有什么感情,咨询了律师后,认为没有遗嘱必须平分,要大哥立刻从房子里搬出去,卖房分钱。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小女儿和小儿子两个人跑去法院,起诉了哥哥姐姐,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这套房产。

        老大戚德强收到起诉后,一下子慌了神,在大妹妹的陪同下,找到徐晓洁律师进行遗产继承法律咨询,徐律师认真听取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对这一起房产继承案件做了以下的案情分析。

        对于第一被告戚德强先生比较不利的情形是:戚老太虽然多次向亲戚们说,她死后房子留给老大,但不符合我国《继承法》对于口头遗嘱的要求,只是她生前对遗产继承表示的遗产分配意向,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戚老太留下的房产只能按照《继承法》的法定继承进行房屋继承。四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遗产。

        而对第一被告戚先生比较有利的是:

        1、如果第二被告戚德珍放弃继承戚老太的遗产,同意她名下的份额由大哥继承,那么本案中,被告一戚德强可以继承至少50%的房产。

        2、如果有证据证明在购买产权时,被告一戚德强曾出资4万元,那么法院在房产继承案件中,也会考虑适当的照顾对此房曾做出贡献的子女。

        3、如有证据证据第一被告方长期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继承法》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被告二放弃继承,而两原告在上海均有房产,在判决被继承房产归属时,法院也应当会考虑到,戚德强先生名下没有房产,且在该房产内已经实际居住15年。符合《继承法》第十三条第3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听了徐律师的案情的专业分析,戚先生心里有了底。他决定委托徐律师作为遗产继承诉讼一案的代理律师,针对以上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开庭前,黄浦区法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对本案主持了调解,我方的调解方案是,被继承的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所有,分别给付两原告适当的现金补偿。调解老师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赞同我方的调解方案,但是,两原告最终提出各付60万元的现金补偿,实在超出了我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调解失败,遗产继承纠纷正式立案。

        2013年4月,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遗产继承纠纷。我方律师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效果,证明以下几个焦点问题:1、被继承人戚老太生前意愿是房子由被告一继承;2、2000年购买产权时,共花费63840元,其中被告一支付了40000元;3、被告一近十年来的病历资料及医药费单据,证明其确无劳动能力,目前的工资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开销;4、居委会和两位邻居出庭作证,被告一自1998年回上海之后,一直和戚老太共同生活,互相照顾,在戚老太生前,被告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对我方的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

        2013年5月,黄浦区法院一审宣判,涉案房产经评估价值2362000元,归被告一戚德强所有,支付原告一、原告二各422000万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被告一只能无奈接受。因为律师尽力调取了一切对其有利的证据,一审法院几乎全部认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案,而在法定继承房屋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已经最大程度的考虑到被告一的实际困难,在遗产分配时给予了照顾。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戚德强先生应当支付的金额仅占被继承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从代理律师的角度来看,这是一场胜诉。但是从当事人戚德强先生的立场来看,不能称之为最好的结果了。戚德强说早知道这种结果,肯定会让母亲留下遗嘱,悔之晚矣。戚先生准备将涉案房产挂牌出售,得款后支付给两原告钱款,余款在郊区购房居住养老。

        遗产继承律师在此释案说法,再次强调遗嘱的重要性:

        如果戚老太在明确自己的遗产分配时,以文字或是其他合法形式立下遗嘱,这场遗产继承诉讼完全可以避免,不至于四个子女对簿公堂,甚至老死不相往来。这完全违背了戚老太的生前意愿。

        目前,遗产继承纠纷已经成为最大的亲情杀手,尤其是房产继承,因房价飚升而成为遗产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作为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希望越来越多的人有立遗嘱的法律意识,聘请律师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保护亲情安享晚年,而不是一走了之,给手足亲情留下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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