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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第13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公民个人财产在《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老年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的财产“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我国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来源主要直接为个人劳动所得。离退休金是他们大半生为社会做贡献的返还。他们的储蓄、房屋以及生活用品多为自己劳动所得购置的。在他们退出工作岗位、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这些长期积累下来的个人财产对于保障他们晚年生活是十分重要的,有些会直接影响到他们晚年的生存权。离退休金、劳动收入是城乡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离开这些,他们的晚年生活难以维持。因此老年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容任何人,包括子女、亲属侵犯。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老年人有私房的不多。农村老人有些仍是土改时分到的住房或靠个人劳动所得建了房。房子质量虽然很差却为老年人提供栖身之所。老年人生活用品多为必备用品,讲究实用,并不注重豪华高档。这些财产状况说明,老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论收入、房屋和日用品都是维持生计所必需的。侵犯老年人这些财产权等于侵犯老年人的生存权,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一些生活比较富裕的老人所拥有的积蓄、房屋、高档用品,以及知识界、文化界老人所拥有的文化、图书资料等无价之宝,也只有老年人本人才具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包括子女、亲属都无权侵占,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我国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成员侵占老年八个人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分家时以老人由儿女赡养为由把老年人的财产全部分掉,结果老年人失掉了个人财产,一些儿女视分得的财产理所当然为己所有。至于赡养老人则放在次要地位。有的儿女甚至拒绝赡养。

  (2)侵害老年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老年家庭中的财产,除已有约定者外,均属夫妻共同所有,老伴双方各占一半的权利。老年夫妇一方去世,往往把活着一方的财产作为死者财产列为遗产处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成年子女在老年人尚未去世时,就急急忙忙地抢分老年人的财产。遗产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当老年人生存期间抢分老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极不道德,而且严重侵犯老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为抢财产伤了人,构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刮老”行为,指经济已经独立自立门户的成年子女搜刮老年父母财产的行为。如果老年父母生活并不富裕或不愿意,子女不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而是为追求奢侈生活,满足无止境的高消费欲望,向老年人索要财产,则应视为“刮着”,是变相侵犯老年人财产个人所有权的行为。在我国普遍存在着不同的“刮者”现象,这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伦理道德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责任编辑: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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