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抚养权争夺

遗赠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 网址:http://www.tjyzjcls.com/ 时间:2014-10-22 14:10:18

分享到:0

  核心提示: 遗赠的概念: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赠中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受遗赠人。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以遗嘱的存在为前提,可以是遗嘱内容的一部分,而且受遗赠人取得的是遗赠人遗产的一部或全部,所以,遗嘱所应具有的条件和特征也适用于遗赠。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

  由于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所以遗嘱的特征必然反映在遗赠中,同时遗赠还有其特殊要求。作为遗赠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遗赠是无偿、要式、单方且在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只要求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有效成立。遗赠人以遗赠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赠给受赠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也不受其他人意志的制约。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遗赠人的死亡是遗赠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也是受遗赠人实际享有受遗赠权并行使其权利,取得财产的前提。如果遗赠人尚未死亡,即使遗赠人已设立遗赠,受遗赠人也无权请求执行遗赠,此时作出的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无法律效力。遗赠作为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因此,遗赠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赠必须给予他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不得给予他人以单纯的义务。因而遗赠人赠给受遗赠人的财产权利是无偿的、自愿的而不是等价有偿的。

  (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有着严格的区分。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如果遗嘱人指定其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受,则属于遗嘱继承。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一)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与遗嘱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

  (二)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是无偿取得财产,原则上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有债务,应先用其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部分再执行遗赠,但受遗赠人本身不负有清偿的义务。遗嘱继承人享受按遗嘱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当然是以其所取得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

  (三)二者接受、放弃的规定不同。依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人的财产,遗产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

四、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一)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有遗赠人一方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而赠与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赠与。

  (二)遗赠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人设立、变更、撤销以及修改遗赠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不发生效力。而赠与是一种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可成立。 核心提示: 遗赠的概念: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遗赠是遗嘱人死后发生执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死后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有权请求执行遗赠,而赠与则是生前民事法律行为。

  (四)法律对遗赠财产有限制,而对赠与财产无限制。

  法律对遗赠财产有限制。遗赠的财产必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而对赠与财产无限制。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胡静主任律师
  • 手机:1398005990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Lawyer.huyun@163.com
  •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