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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老汉有两个儿子,2003年4月,老伴去世后,他自己出钱请了一个保姆照料自己。2008年6月,出于对保姆刘某的感激,李老汉写下书面协议,表示若刘某能一直尽心尽责照料自己,将在自己百年之后遗赠刘某3万元。2009年2月,李老汉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未立遗嘱,缴纳相应税款后,刘某拿走所受遗赠的3万,两个儿子法定继承了剩余的12万。2009年7月,一直不好意思开口索要债务的古某,手持李老汉亲笔签名的13万元的借条找到李老汉的两位儿子。两位儿子相互推托还债义务,同时均提出古某应该先向保姆刘某主张李老汉遗赠的三万元存款。受尽奔波之累的古某将李老汉的两个儿子及保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偿还债务。经法院判决,由李老汉的两位儿子负责偿还12万,由保姆刘某负责偿还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李老汉的两个儿子在继承后,应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李老汉的对外债务;依据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保姆刘某也应以受遗赠财产为限承担李老汉的对外债务。

  

   至于三人偿债的先后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对于李老汉13万元的债务,应先由法定继承人即两个儿子以其继承的12万元为限承担偿还义务,对于不足部分的1万元,再由受遗赠人刘某以其所受遗赠的3万元为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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