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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 网址:http://www.tjyzjcls.com/ 时间:2014-12-31 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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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遗产的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原则,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一、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处理。

(一)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原则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同时,继承法第34条还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据上述规定,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概括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应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对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继承人在接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接受了清偿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放弃财产继承权的同时,也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责任。

第二,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这是对“父债子还”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遗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规则,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生产、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其他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个人清偿的债务,才是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时,应当注意划清遗产债务与其它相关问题的界限。

第一,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分开来。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为家庭成员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为增加家庭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等。对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来偿还,而不能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当然家庭共同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则应当列入遗产债务范围,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

第二,应当对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进行鉴别。遗产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并不一定都是遗产债务。下列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不能用遗产来清偿: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而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第三,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丧葬费用区别开来。继承费用是因遗产的管理、分割和执行遗嘱等程序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应首先从遗产中支付,不能纳入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之中。丧葬费用是处理死者后事的必要费用,按我国民族传统和习惯做法,安葬死者是继承人的义务,其费用应由继承人自行负责。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继承及无人受遗赠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无人继承及无人受遗赠遗产亦称“绝产”,是指没有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承受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包括以下情形的遗产:第一,被继承人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也未用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也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第二,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第三,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第四,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嘱未涉及的遗产。 核心提示: 遗产的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原则,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二)无人继承及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归属。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处理遗产时,首先应当用以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税款及债务,剩余部分才能分别情况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遇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况,应当酌情分给他们适当遗产。

三、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烧、保葬、保教。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对其成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 核心提示: 遗产的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原则,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生活来源时在公益金中给予生活保障的制度,也是一种集体福利事业。“五保户”通常都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并非必须无子女或无亲属。“五保户”死亡后,其遗产的处理: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如果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果“五保户”的亲友或邻居对其生活有过一定照顾的,也可分得适当遗产。

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分割是各共同继承人按其应继承份额进行分配遗产,是以消灭遗产的共同所有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产分割发生在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分割的结果是各共同继承人的共同共有关系的消灭,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分别归属于各个继承人。遗产分割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商分割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三)保留特留份的原则。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分割时没有为胎儿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四)实物分割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及标的物经济价值,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所谓“不宜分割的遗产”,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

五、遗产分割的方法

遗产分割的方法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承份额的具体方法。对遗产进行分割除根据上述原则外,还应按照遗产的性质、种类、使用价值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分割方法:

(一)实物分割。如果遗产为可分物,可根据各个继承人应得份额,对遗产做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

(二)变价分割。如果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或者继承人都不愿意取得该种遗产,则可以将遗产变卖,换取价金。然后,由继承人按照自己应继承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使用价金分割的方式分割遗产,实际上是对遗产的处分,所以,遗产的变价应当经过全体继承人的同意。

(三)补偿分割。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然后,由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的,或者继承人基于某种生产或生活目的,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以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其共有份额按照应继承份额的比例确定。但是,在遗产分割之后,继承人之间就不再是原来的遗产共有关系,而变成了普通的财产按份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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