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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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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刘素萍:《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4月版,第139页。)对继承恢复请求权各国及我国台澳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民法称之为遗产请求权,《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任何占有遗产的继承人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瑞士民法称之为遗产诉权,《瑞士民法典》规定:1.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遗产或遗产中某物有优先权时,得对占有者提起遗产回复之诉,以主张其权利。2.法官依原告的请求,应进行保全处分,担保或允许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假登记。《澳门民法典》规定了遗产请求权:继承人得请求法院承认其继承人资格,并在获承认资格后向以继承人身份或其他名义、或甚至不以任何名义而占有遗产中之全部或部分财产之人,要求返还有关财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是继承人于其继承权因他人无正当权原占有遗产之全部或一部而被侵害时所认之特别的独立的包括的原状恢复请求权。总之继承恢复请求权是基于继承权而产生的一种请求权,或称诉权,属于实体民事权利-继承权的一项权能,而非程序法上的诉权。

  一、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内容及其本质

  继承恢复请求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资格。二是请求返还继承人应得的遗产。即继承人通过采用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诉讼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其中,确认之诉是前提,只有确认权利请求人确实享有继承权且处于优先继承顺序,才能请求法律保护,给付之诉是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得到实现的最终手段,通过这一手段,使遗产占有人返还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从而保护了继承人对遗产的合法要求。请求确认继承人资格和请求遗产占有人返还遗产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两项内容。

  (一)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不是基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对遗产占有人提出的物上请求权,它是基于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由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的请求权。只要请求权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就可以对遗产占有人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之诉。

  (二)继承恢复请求权是遗产恢复请求权,而非继承权或继承地位恢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确认了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享有的继承权,要求非法占有遗产的遗产占有人返还遗产的权利。它与继承权的关系类似于所有权恢复请求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所有权恢复请求权是请求人的所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对侵害人提出的所有权诉权,继承恢复请求权是请求人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对侵害人(遗产占有人)提出的继承诉权。

  (三)继承恢复请求权是给付财产的权利。

  它是继承人要求遗产占有人返还占有的遗产,从而实现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利的一种法律手段。

  (四)继承恢复请求权与其他诉权的关系。

  1.继承恢复请求权与确认之诉。当遗产占有人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时,继承人有两种诉权并存,一是确认之诉。二是给付之诉。此时,应首先进行确认之诉,如确定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资格。即产生了遗产占有人返还财产的结果,如不能确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资格,则不能发生给付之诉,即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和基础。

  2.继承恢复请求权与给付之诉。发生给付之诉的原因有二:一是继承诉权,二是物上返还请求权。当遗产占有人对继承人的继承地位没有异议,但主张自己对诉讼标的-财产有合法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留置权等等,这时继承诉权不成立,不发生给付之诉,而只能行使个别诉权,如所有物返还之诉等。

  3.继承恢复请求权与不当得到返还请求权。继承恢复是要回复到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权利状况。表见继承人,即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误认为无继承权人有继承权而向其交付遗产之人,所占有的一切遗产均应返还,返还财产时可按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原则,分别善意与恶意以定其范围,遗产所生孽息亦应同时返还。

  4.继承恢复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遗产占有人非依法定依据占有遗产给合法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恶意占有人不能返还遗产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因为无继承权人否认真正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占有继承财产而发生的,是真正继承权人要求无继承权人交付其所占有的遗产的请求权。其成立要件如下:

  (一)必须是无继承权人已为事实上占有遗产。

  事实上占有遗产是指实际上管理、控制、支配遗产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继承恢复请求权以占有遗产为要件,如果争执人仅否认他人的继承权,或主张自己是继承人,要求独占遗产或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未实际占有遗产,真正继承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只能首先确认争执人或他人的继承资格。如争执人确有继承权,即可参加继承,如无继承权,则不能参与继承,如争执人所否认的他人享有继承权,则产生继承之诉,否则不发生继承之诉。

  2.登记视同占有。将遗产中的不动产和须登记的动产及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登记于自己名下,视同占有。

  3.关于占有的取得有下列几种情况:(1 )由表见继承人占有遗产。如遗嘱执行人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支付于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但后来发现该遗嘱是被被继承人撤回或撤销,真正继承人对于已丧失继承权的人误认为仍为继承人而使其占有遗产等。(2 )根本没有继承权的人排除真正继承人,独占遗产或与真正继承人共同占有遗产。如后顺位的继承人排斥前顺位的继承人占有遗产,已丧失继承权的人或无效婚姻的配偶占有遗产等。(3 )部分共同继承人排斥其他共同继承人而占有或分配遗产,如同顺位的继承人彼此排斥等。

  (二)遗产占有人没有合法的遗产占有根据。

  如果遗产占有人虽然没有继承权,但有其他特别权利而占有遗产,继承人不能向其提出继承之诉,此属于个别诉讼问题,而非继承恢复请求权。例如占有人通过出租、借用等方式,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或基于质权、典权、留置权等合法权利而占有遗产等等,均不得对占有人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只有当占有人对遗产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才能对其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如果部分共同继承人为了全体继承人的利益而占有遗产时,属于合法占有;如果为个人利益而占有其他共同继承人的遗产,超出其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则属于无合法根据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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