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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那么子女继承房屋的方式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子女继承房屋的方式

  1、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不能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2、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3、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4、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二、继承纠纷可以仲裁吗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所以,遗产继承纠纷不可以仲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50岁,男,因意外于2018年去世,生前无遗嘱。李某有妻子王某,女儿李小某20岁,父亲老李75岁,李某尚有一兄一姐。李某去世时,与妻子共有两套房屋,存款30万元,汽车一辆。这些财产中,哪些属于李某的遗产呢?他留下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的权利?应该怎么分配遗产呢?

  法律依据:

  现行的《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款很明确地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权利。2021年1月1日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保留了《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并无新的调整。

  案件处理:

  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父亲老李要求分割遗产,但遭到李某的妻子王某的拒绝。张礼美律师接受老李的委托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多次与王某联系,希望能够调解解决此事,不要过多的伤害彼此的感情。但调解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王某及其女儿李小某。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去世时与妻子共有两套房屋,存款30万元,汽车一辆,均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属于王某,另一半则属于李某遗留下的遗产,即两套房屋的一半、存款15万元、车辆的一半。因李某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妻子王某、其女儿李小某、其父亲老李平均分割。因王某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和车辆进行了评估,老李也同意王某按照评估价对应的价款给予其补偿。两套房屋的一半的评估价值为110万元,车辆的一半的评估价值为10万元。法院遂判决:两套房屋和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按照评估价对应的价款分别向老李和李小某补偿40万元,存款15万元由王某、李小某、老李各分得5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子女继承的方式,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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